在过去,国家严禁宅基地抵押,根本上还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但现在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早已天翻地覆,一方面城镇化导致的人口流失留下越来越多荒废的宅基地,空置起来的宅基地是对国家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另一方面,农民的融资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空置的宅基地不能抵押反而是阻碍了农户增收。
不过,也不是说一声令下,赋予宅基地抵押功能,就可以立马解决农民问题的。过去曾经有业内人士提到以往宅基地抵押的难题时举过这样一个例子:假如说有个农户,贷了款结果种植的东西水灾旱灾都死了,最后只能收宅基地,怎么收呢?可能还没到他家呢,狗就出来咬你了,然后又看见家里爷爷奶奶躺在病床上呢,这地怎么收?说不定等会又冒出几个小孩一人拉一个裤腿,你忍心收?
所以说,给宅基地抵押亮绿灯,肯定不能是一率通行的。到底怎么样保障农民利益又促进宅基地流通?对于这一点,日前公布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列出了以下条件,进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时必须同时符合: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三)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